关于明确自治区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中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01.12.2016  18:02

新农机发〔2016〕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机局、财政局:

2016年,自治区党委决定继续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新建果蔬热风烘干房3500座和50吨组装式冷藏库2000座。按照《2016年自治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新农初〔2016〕1号),部分补助资金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支出。为切实推动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顺利进行,同时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规范实施,保障资金安全,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资金属性

项目所需果蔬烘干机及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的购置补贴资金,年初由自治区财政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切块下达,该资金仍属于农机购置补贴范畴,必须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

由于受县市配套资金和农民意愿等因素影响,部分县市对烘干房及冷藏库的建设数量进行了调整,导致年初下达的任务数和实际执行数不一致。各地在实际操作中,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16年产地初加工项目补助经费的通知》(新财农〔2016〕54号),项目补助资金有剩余的可用于其他机具购置补贴;项目补助资金不足的可从其他机具购置补贴资金中调剂。

三、受益对象及补贴标准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农机购置补贴的受益对象必须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所购机具产权归受益户所有,因此购置发票信息须和受益户信息保持一致,不得出现超范围补贴。自治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所指烘干房及冷藏库分别对应农机购置补贴中的“果蔬烘干机”和“简易保鲜贮藏设备”品目,各地应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2016年调整)的通告》(新农机发(2016)9号)所发布的分档补贴标准予以执行,并实行“定额+限比”的双限,不得超标准补贴。

三、机具核实及系统录入

凡涉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所有机具必须按照要求开展核实工作,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并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不得出现系统外执行的情况。各县市农机管理部门应和项目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协调,可开展联合验收核实,也可自行组织核实,具体可根据当地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的整体安排执行。

四、其他要求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和自治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均被列入自治区100项重点民生工程,纳入政府考核,各地农机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做好二者之间的衔接,在配合做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实施工作的同时,要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严禁违规操作。

 

 

    自治区农机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