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刑讯逼供承认杀人 1个月后"死者"现身

19.05.2015  13:35

  1995年夏天,46岁的朱大国怀揣着第一次打工的收入兴冲冲赶回老家。与此同时,57岁的陈家杨在自家的加工厂里张罗生产。两人素昧平生,生活轨迹却在霍邱县公安局的一起案件调查中有了交集。朱大国莫名其妙“被死亡”,陈家杨糊里糊涂成了“嫌疑人”。日前,六安市公安局对此事作出回应。

  案情进展

  申请信息公开未得到回应

  去年7月17日,陈晓代父亲向霍邱县公安局递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在申请书中,陈晓提出了11项申请,包括:陈家杨1995年被霍邱县公安局刑拘所涉嫌的罪名、陈家杨被羁押的法律手续、讯问陈家杨的民警的姓名及现在工作单位等。陈晓称,申请一直没有得到对方回应。

  去年12月15日,陈晓作为受委托人向霍邱县人民法院就本案提起行政诉讼。直到今年1月26日,霍邱县法院才下达行政裁定书,但裁定的结果是不予受理。今年2月16日,陈家杨向六安市中院进行上诉,继续要求公安部门公开当年信息,但三个月过去了,中院仍没有作出裁定结果。

  警方回应

  5月12日,记者来到了六安市经开区公安局,希望能采访局长李学仓,但被拒绝。13日,记者来到六安市公安局,该局宣传部门对记者进行了一个官方的回复。

   关键词:身份

  陈家杨当时是被收容审查

  据公安部门介绍,1995年6月,霍邱县石店镇五塔寺村居民朱大国卖粉丝途经王截流乡南滩村,因粉丝丢失与南滩村陈家杨发生口角,后朱大国失踪。一个月后,在淮河河道城西湖乡汪集村境内河滩地发现一具男尸,经朱大国家人辨认,确认是朱大国,并将该尸体领回,办理了丧事。霍邱县公安局遂对朱大国被杀立案侦查,原六安行署公安处派员到现场指导办案工作。经排查,确定陈家杨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其采取收容审查措施,关押在霍邱县看守所。

   关键词:赔偿

  警方赔偿2.7万元并与之签订协议

  一个月后,朱大国突然回家,称其当初与妻子生气,在未告诉家人的情况下外出打工。霍邱县公安局立即释放了陈家杨,纠正执法过错行为,经与陈家杨及其家人协商,赔偿陈家杨5000元,双方并签订协议,陈家杨表示不再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后随着陈家杨年事渐长,身体状况逐渐衰弱,多次到公安机关要求再付2.2万元救助款,由王截流代表县局再次与陈家杨夫妻签订协议,夫妻俩表示不再上访申诉,村干部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王截流派出所积极协调乡镇党委政府,为陈家杨夫妇申请了低保进行救助。此后连续几年,霍邱县局每年春节均对陈家杨进行慰问,金额1000元至2000元不等。

  关键词:救助

  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陈家杨救助

  公安机关同时表示,当年陈家杨因错案被拘,公安机关先后给予27000元赔偿,签订了协议并履行到位,且公安机关一直对其进行救助,针对陈家杨及其亲属再次提出赔偿诉求,霍邱县局安排分管局领导牵头,了解陈家杨及其家人的真实想法,同时对陈家杨及其亲属进行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其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积极协调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新农合,大病救助,低保等形式,加大对陈家杨的救助力度。

  焦点释疑

  陈家杨有无被刑讯逼供

  “用棍子打我的腿,还让我蹲马步。 ”陈家杨接受采访时称在看守所里自己曾遭受刑讯逼供,回来之后就经常胃痛,吐血。

  六安市公安局在回应时承认当时确有刑讯逼供现象,但是也强调,当时很多地方办案的风气就是重视口供,应从当时的时代背景看待这一问题。

  嫌疑人身份有没有解除

  关于陈家杨所关注自己究竟还是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这一问题,市公安局解释到,当时老人是被收容审查,“审查结束,证明老人并非作案凶手,其身份也就恢复正常,并不存在陈家杨所说的犯罪嫌疑人身份一直没有取消的问题。

  当年办案民警有无追责

  在当年的案件中,时任霍邱县公安局副局长的李学仓如今已是六安市经开区公安分局局长,当年的王截流乡派出所杨所长现是霍邱县公安局副局长,当年参与此案的任姓警官现在是一基层派出所所长,他们有没有被追责?对此,六安市公安局并未作出明确回复,只是说在内部应该采取了通报等处理。

  给陈家杨的钱是啥名义

  六安市公安局对陈家杨拿到的钱款的解释是,当年并没有完善的政府赔偿机制,“即使我们想赔偿,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支持,所以采取了春节慰问,办理低保等方式进行折中。

  两点质疑

  法院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合适

  在下达的不予受理裁定书中,霍邱县法院引用了《行政诉讼法》里第十二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来证明陈家杨的诉讼请求不在受案范围之内,但这两条法律条文2015年5月1日才正式实施。

  据霍邱县人民法院政治处蔡主任称自己不太清楚,需法官出面才能解释清楚。记者希望能采访到办案法官,但这一要求未能实现。

  警方称“收容审查”是否适当

  对此,陈家杨的律师张敬辉认为,收容审查已是一个历史名词,按当时的法律规定,“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但陈家杨当年涉及到这桩命案,不适合作为收容审查的对象。



责任编辑:俞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