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校车服务方案出台:步行上学单程超30分钟的学生将可使用校车

23.11.2015  11: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车服务方案》(下称《方案》)近日出台,明确在全疆范围内,对于不能通过公交客运上下学,或者步行时间单程超过30分钟的中小学生、幼儿,可以纳入校车服务保障对象。

  《方案》中指出,在校车使用范围中,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一般不使用校车。小学低年级学生和幼儿乘坐公交车上下学的,应由家长或监护人陪护。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可以根据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

  而在农村地区,属于非寄宿制学校学生上下学步行时间单程不超过30分钟的,应鼓励学生步行上下学。小学低年级学生、幼儿步行上下学应由家长或监护人接送。

  对于不能通过公交客运上下学,或者步行时间单程超过30分钟的中小学生、幼儿,可以纳入校车服务保障对象。

  《方案》的实施设有过渡期,确定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下称《办法》) 施行5年内为校车使用过渡期 。

  针对目前存在的部分接送学生车辆尚未获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情况,对于《办法》实施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车辆达到标准的,督促其依法依规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和申领校车标牌;未达标的将予以取缔,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过渡期内,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车辆不能满足国家专用校车标准的,允许达到安全标准的其他7座以上载客汽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可接送学生上下学。

  在《方案》中,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在学生上下学、特别是周末放假高峰时段,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学校附近的公交站点,将设立港湾式月台,并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

  选定的主要校车运营模式有公司化模式和自备车模式,其中,公司化模式包括两种形式,一是经当地政府审批设立的道路运输、城市公交和专业运营公司提供校车服务 ;二是经当地政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道路运输、城市公交和专业运营公司提供校车服务 。

  而学校幼儿园自备车模式 ,则是由学校、幼儿园自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运车辆,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物价部门指导核定学生每学期交纳的乘车费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

  另外,校车管理工作将纳入政府及部门的绩效考核范围。设立专项奖励经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给予相应处理,对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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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标准校车将逐步退出

  1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出台,新疆将逐步使用符合国标的校车,现已使用的非标准学生用车将逐步退出。

  《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七座以上载客汽车。

  校车搭载学生和幼儿行驶前,学校应指派专人查验校车,明确无随车照管人员、超过核载人数的、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酒后或者严重身体不适驾驶校车的以及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的行为,学校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不得放行。《办法》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每年1 月10 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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