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驾照“代扣分”中介服务,就算三方自愿也构成犯罪
【案例】因为有过一次帮助违章驾驶朋友“代扣分”的经历,我便从中悟出了商机:联系一些有驾驶证但没有车、全年没有被扣分或被扣分不满12分者,让其“卖分”给一些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违章扣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司机,使其免遭处罚,自己也从中赚取介绍费。在大约4个月的时间里,我通过各种方式,为“卖分”、“买分”者提供过30余次中介服务,从中获取了3万余元介绍费。不料东窗事发,近日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我觉得自己只不过是牵线搭桥,且买卖双方你情我愿,并没有强买强卖,怎么也会构成犯罪呢?
【解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你确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也就是说,只要有所列四类行为之一,便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你的行为恰恰与第(四) 项吻合:一方面,你通过介绍“卖分”、“买分”,从中收取“介绍费”,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你通过自己的行为,将不能进入市场流通的交通违章罚分,作为一种商品加以销售并促成交易,进而让未违章扣分者或者扣分不满12分者获取不应得到的利益,让道路交通违章人员逃避应有的处罚,明显属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扰乱市场管理秩序;再一方面,你的行为已在“情节严重”之列。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即只要具有“五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上”两个情节之一,便构成“情节严重”,且必须受到刑事制裁。而你的违法所得数额达3 万余元,自然要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