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昌积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1〕318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人社函〔2016〕422号
关于永昌积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延续执行 新人社函
〔2011〕318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永昌积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永昌积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1〕318号批复的请示》收悉。经复核,现函复如下:
一、为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字〔1994〕50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有关事项须知》(新劳社函字〔2004〕364号),以及自治区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关要求,考虑到你公司工作特点,同意你公司对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实施范围如下:
车间主任、行车工、修整工、看砂工、刮胶工、制衬工、脱模工、缠绕工、打压工、叉车司机、电工、机修工、焊工、拼接工、库管、采购、物资、设备管理员、生产助理。
二、本复函中的有关岗位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时限为1年,自复函之日起计算,到期后视企业具体情况重新审批。
三、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的工作、休息办法,你公司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他们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宜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适当限制最高日工作时间,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得到有效维护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你公司自收到本复函起十日内,应当在本公司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要根据上述原则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我厅。对本复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