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施细则
明确扶持政策和生活保障措施,建立引进人才需求信息发布制度,设立南疆四地州引进人才专项
本报乌鲁木齐12月4日讯记者张昕宇报道:《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日前发布,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扶持政策与生活保障措施、需求发布和申报等有了明确章程。这是记者12月3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的。
根据《实施细则》,我区将建立引进人才需求信息发布制度,每年组织用人单位上报引进人才需求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也可自行对外发布引进人才需求信息。
《实施细则》明确了引进人才的扶持政策。引进人才可受聘担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引进人才申请自治区重点科技项目、科研资助经费的,给予优先支持;自治区给予引进的创新人才、创业人才每人4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柔性引进人才每人给予30万元的经费支持;引进人才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采取年薪制、期权制、股权制、协议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等收入分配形式,实行知识、技术、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依法保护引进人才的知识产权,鼓励其将取得的成果申请国内外专利,支持通过专利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成果产业化。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引进人才的生活保障措施。引进人才享受当地同等条件人员医疗待遇,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给予全额补助。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随迁居住需办理落户的,及时办理落户手续;随迁居住、户籍仍保留在原地的,发给自治区居留证,享受当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引进人才配偶随迁后,由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协调安排工作,尚未安排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给生活补贴。此外,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托)由当地教育部门优先安排,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据介绍,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中,我区还将设立南疆四地州引进人才专项,适当放宽条件,给予名额单列和政策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