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高峰“土”方法频现 律师:增大问题难度
年关将至,又是农民工讨薪的高峰期。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农民工在讨薪时,经常采取一些非理性的讨薪方式,即“土”方法,包括封堵路口、跳楼、爬塔吊等过激行为以及破坏生产、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
农民工为何弃合法手段不用而采用“土”方法讨薪?据记者了解,由于工资拖欠问题与工程款等经济纠纷相交织,加之施工企业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使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难度增大。
对于农民工而言,一方面,合法途径维权成本太高。异地讨薪取证难、诉讼程序复杂、诉讼周期长,加之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再加之有关部门态度冷漠、相互推诿,一些农民工多是出于无奈,才采用各种“土”方法。
另一方面,农民工通过一些极端的方法讨薪也是为了吸引大众和媒体的注意,希望得到相关部门领导的重视,敦促欠款方将工资款项结清。
但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张士谦律师表示,这些“土”方法其实并不灵,反而可能导致农民工自身受到二次伤害,甚至涉嫌违法犯罪,农民工还是要通过合法渠道进行讨薪。
非法拘禁包工头
5名农民工被判刑
据媒体2014年6月10日报道,为了讨要劳动所得,家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的赵某等5名农民工没有通过正当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而是将包工头挟持至宾馆,限制其人身自由,逼其支付欠薪。此后,临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赵某等5名被告人7至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点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便包工头欠薪属实,但其仍享有人身自由权;虽然赵某等人的目的只是为了要回自己的血汗钱,但因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涉嫌犯罪,不得不面临牢狱之灾。
爬70米塔吊
因扰乱秩序被拘
据媒体2014年12月19日报道,12月14日,44岁的农民工王某某为讨要3万多元的工钱,爬上了贵州省独山县新街口项目建筑工地约70米高的塔吊末端,经过两个小时的劝说,终于将该男子安全地从塔吊上劝下。目前,王某某在相关部门帮助下已拿回被拖欠的工资3.44万元,但因爬塔吊扰乱公共秩序、单位秩序被警方行政拘留5日。
【点评】据了解,事发时,王某某爬塔吊行为引来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警方不得不对事发路段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交通管制,新街口工地被迫停工半日。鉴于其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单位秩序,警方决定对其处以5日行政拘留。讨薪不成,反被拘留,何苦呢?因此,广大农民工兄弟在讨薪时,切莫采取过激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
堵路讨薪
3人分别被拘15天
据媒体2014年6月23日报道, 6月21日9时,赵某等3人组织煽动10余人拦截长春市某公路,阻断车辆正常行驶,造成交通堵塞长达一个多小时。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反复劝阻无效后,将赵某3人强制带离。
【点评】虽然相对欠薪者而言,赵某等人都是被害人,但他们也不能因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把怨气撒向社会。堵路讨薪,无疑会扰乱公共秩序。试想,如果有需要急诊救治的病人怎么办?有争抢时间赶火车、赶飞机的人怎么办?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聚众“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此,赵某等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强行拉电闸
惹来破坏生产
据媒体2013年7月3日报道,秦某等人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一施工工地打工承接外墙批灰工程,与施工承包商金某发生劳资纠纷,在施工价钱上产生分歧,先后3次向金某追讨工资未果。秦某等人于2012年10月30日和11月1日先后两次强行拉断电闸,并藏匿电箱,致使工地无法正常施工,造成经济损失5.64万元。秦某等6人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至9个月不等。
【点评】本来自己是受害者,可因为采取过激行为,不仅没讨到血汗钱,反而将自己送进了监狱的大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秦某等人的教训再次提醒广大农民工,因为讨薪方法不得当,很可能会对自身造成二次伤害,甚至触犯法律。(记者 杨召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