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新华同志辞去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14.01.2016  12:58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新华同志辞去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16 年 1   月12 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的规定,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李新华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