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02.09.2014  18:37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4〕74号)有关要求,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组织开展局机关、直属各单位范围内安全生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二、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各单位全面自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抽查、督查方式进行。

三、检查时间

2014年6月25-30日

四、检查内容

(一)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情况;

(二)“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以及在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推动安全发展方面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三)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对重点部位、易发事故风险点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情况;特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各类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等各环节安全监管情况;

(四)落实安全保卫及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值班安排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立即行动,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强化领导,细化目标,明确责任,集中排查和消除一批安全盲区、死角和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牢牢守住安全生产红线,实现“零事故”月。

(二)标本兼治,全面推进。各单位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围绕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活动期间,一方面要组织开展好各项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另一方面要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力度,把安全隐患和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通过“安全生产月”开展,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断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努力为推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做出积极的贡献。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于6月25日前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