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安民警因公牺牲伤残可获赔保险金

14.08.2015  11:15
    12日下午,新疆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签字仪式在自治区公安厅举行,这标志着新疆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理赔工作正式启动。

  公安厅政治部主任张泽玉说,全疆广大公安民警忠实履职、不怕牺牲,恪尽职守、甘于奉献,为捍卫国家和人民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牺牲。据统计,自1990年以来,全疆公安民警、武警官兵400余人因公牺牲,2500余人因公负伤。

  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为全疆公安机关在职在编的公安民警。

  公安民警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和病故、被认定为因公(因战)伤残的,在发放《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等政策规定的各项抚恤和补助基础上,再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其中,烈士20万元,因公牺牲20万元,病故10万元,一级伤残27万元,二级伤残25.5万元,三级伤残24万元,四级伤残22.5万元,五级伤残13.5万元,六级伤残12万元,七级伤残6万元,八级伤残4.5万元,九级伤残3万元,十级伤残1.5万元。

  张泽玉说,为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给予公安民警风险补偿、减轻牺牲病故和残疾民警家庭生活困难的迫切需要,对于解除公安民警后顾之忧,增强公安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2014年11月,公安部与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为全国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为全国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统一由中央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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