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全面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22.04.2015  13:32

  为全面推进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根据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近日,贵州省环保厅、贵州保监局正式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就全面推进全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认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环境风险的有效经济调节手段,是创新环境风险管理的具体方式。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政策依据充分,是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重要方式。

  通知提出,以落实《贵州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南(试行)》为抓手,大力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是大力推进化工、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等企业和具有较高以上环境风险企业积极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确保应保尽保。推动一般环境风险企业逐步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有效拓宽我省环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覆盖面。二是全面开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充分激发保险企业的积极性。三是完善约束手段和激励措施。大力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和环境风险管理的要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并在地方立法中进行明确。不断探索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引导保险公司开发、完善相关保险产品,规范保险服务,督促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

  通知要求,加强市场监管,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一是加强监督、指导,各级环保部门、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力度,重点督促化工、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等具有较高环境风险企业是否按要求投保,保险公司承保前是否按要求对投保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二是开展专项督查。省环境保护厅将会同贵州保监局持续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专项督查,并加强信息通报。三是加强备案抽查,建立完善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及保险合同定期报告制度,相关投保企业、保险公司应当按季度将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及签订保险合同情况分别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业监管机构备案,各级环保部门和保险业监管机构应当分别加强对应投保企业、承保公司备案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建立投保企业、承保公司信用管理制度,将投、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信息纳入企业的信用记录,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惩戒。

  通知要求,要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和保险业监管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情况的调度,广泛宣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