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疆:让干预司法有据可查 堵住“私下招呼”

02.12.2014  12: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督查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要据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对于整个社会的司法公信力是一种很大的伤害。”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振华认为,这个提法是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将排除阻碍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重大干扰因素。

干预司法活动记录有据可循

王振华认为,结合新疆实际而言,整体的法治政府正日趋完善,但依然不排除存在部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因缺少必要的记录制度和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致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没有一个具体的约束措施,而即便追究起来,也因干预的“隐蔽性”导致追究责任十分困难。

有记录就等于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记录在案了,这样一来有据可循,实行责任追究时,也很明确,同时也可以根据干预的具体事项、干预的程度来进行处罚。”王振华说。王振华认为,这一规定也是为了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起到一个约束和预防的作用,最终让领导干部自己意识到不能也不敢干预司法。

司法的公平公正离不开党和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所以首先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就要以身作则。”王振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