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再提速 北京出台“行动指南”
今天上午,《关于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意见》的出台为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新定位、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是今后一个时期深化科技改革发展的行动指南。
《意见》本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思路,立足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等科技创新发展的核心问题,提出8个部分共20条改革举措:
(一)立足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准确把握改革方向。
“科技创新中心”是中央赋予北京的新定位,对我们工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我们而言,建设好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这个大局,既是首都的责任所在,也是自身的发展要求,更是今后科技创新工作应把握的方向。
一是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实现创新优势向发展优势转变。首都地区高校、科研院所密集,研发人员高度聚集,高端人才大量汇聚,科技型企业高度集中,要充分发挥这些科技资源禀赋,把握好“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加快实现从要素驱动、投资规模驱动发展为主向以创新驱动发展为主的转变。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实现改革重点突破。在总结固化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当前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梳理,找准科技成果转化与资本对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深化改革的方向和任务。
三是坚持统筹谋划,整体推动改革发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在进行政策设计时,坚持供给侧政策和需求侧政策同步发力,坚持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全面协同,坚持科技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确保改革举措相互衔接。对于地方事权范围内的改革,进行突破性制度设计。而对于需要进一步推动解决的属于中央事权的改革问题,争取在中关村示范区先行先试。
四是强化支撑引领,实现服务国家战略和促进首都科学发展的有机统一。主动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争取在服务国家创新驱动战略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着力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引导创新主体以联合研发、技术输出、标准创制、产业链协同等模式服务、辐射全国。同时加快推进国内创新主体“引进来”、“走出去”,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
(二)以探索放开科技成果管理权限为突破口,打通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
《意见》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精神,本着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减少对微观事物管理的精神,将探索放开科技成果管理权限作为改革创新的突破口,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和辐射的体制机制障碍,从源头上打通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
一是加快科技成果使用权和处置权改革。《意见》对市属相关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权限作出清晰界定,首次明确赋予其自主处置权,对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单位可自主决定合作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本着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精神,提出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探索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代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投资等工作,实现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到市场的无缝衔接。
二是深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方式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价值与市场接轨,让创造性劳动的价值得到更好实现,有利于从根本上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意见》明确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70%及以上的比例,划归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有。同时为调动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意见》允许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剩余部分留归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三是深化科研资产管理改革。《意见》提出,探索科研机构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市场收益,经批准可用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市属科研机构改制为企业的,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其已经实际使用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可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变更房屋、土地产权手续。
(三)以深化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为着力点,充分释放创新要素活力
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任务,《意见》以此为着力点,让机构、人才、技术、装置、资金、项目等创新要素都充分活跃起来,形成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强大合力。
一是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建立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立项、实施和评价的机制,促进科技成果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有效对接。支持“首都创新大联盟”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技术方案选择、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完善企业创新支持方式,引入市场竞争和产业链上下游评价等市场化的评价机制。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中试基地和成果转化基地,建立健全有利于协同创新的利益分配机制。深化“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数据资料、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等科技资源,为全国中小企业提供联合研发、委托研发、中试检测、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等服务。探索采用创新券等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二是改革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意见》提出建立以科研能力和创新成果等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制度。实行科技成果入股、股票期权、分红激励等办法,增强对关键岗位、核心骨干的激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经批准可采用协议工资等分配方式聘任高层次人才。示范区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科研人员可列入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点范围,评价合格的可获得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是深化科技金融综合改革。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深化金融创新,加快建设科技金融创新中心。《意见》提出,探索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开展企业境外投资试点。完善科技信贷、创业投资、多层次资本市场、科技保险、融资租赁等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支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扩容发展,推动北京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引导民间资本依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创投基金。
四是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意见》提出,完善促进要素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北京技术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快中国技术交易所、中国设计交易所等高端市场发展,促进技术、资本、人才等要素市场汇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使之成为首都乃至全国经济转型发展的强大驱动力。
(四)以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为出发点,全面推进首都经济提质增效
在首都“瘦身”、“健体”的过程中,必须始终把科技创新摆在首都发展的核心位置,发挥科技创新对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支撑引领作用,以产业转型升级带动首都非核心功能疏解。《意见》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首都经济提质增效:
一是深入实施《北京技术创新行动计划(2014-2017年)》。坚持突出创新导向,加大科技创新储备,积极培育先导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城市可持续发展和重大民生需求,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公益性技术,在破解城市发展难题的同时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遴选若干重大战略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或重大工程作为重大专项进行重点攻关。
二是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坚持高端引领、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强化节能、节地、节水以及人口、环境、技术、安全等产业准入标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创新政府投入模式,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规模,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型经济加快成长。
(五)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为着眼点,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
北京作为首都,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就必须从国家战略的层面来认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紧紧盯住世界科技革命的发展动态,紧紧抓住新一轮产业革命的重大机遇,要有更大胸怀、更大视野、更大合作推动跨国界、跨区域科技融合发展。
一是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促进中国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北京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集聚跨国技术转移资源,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技术转移枢纽;引导国际知名企业在京设立研发中心和地区研发总部,鼓励海外风险投资机构来京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创新主体积极开展境外技术和品牌收购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和全球产业竞争。
二是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加快中关村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自建或与社会资金联合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其土地供应可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引导创业服务模式创新,鼓励天使投资和孵化器探索特色发展、连锁发展和协同创新,提高新兴产业培育水平。
三是培育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的导向作用,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和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技术标准体系、面向全国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采购平台、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研究制定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的消费政策,发展商业性的增值服务新业态,引导市场加大对民生领域技术创新成果的示范应用和推广普及。
四是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促进政策。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等协调机制。加快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创制,推进技术标准与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