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经普办组成七个督导组分赴全区各地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督导工作
为全面掌握全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督促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经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确保全区经济普查工作协调有序高质量推进。根据《国务院经普办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督导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18〕16号)和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张春林批示精神,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开展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督导工作的通知》(新经普组字〕〔2018〕2号),并组成七个督导组,于10月29-11月2日分赴全疆14个地、州、市和部分县、市、区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督导工作。
此次督导,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带队,自治区财政厅等15个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参与。督导组紧紧围绕经济普查机构组建、经费落实、“两员”选调、物资配套、宣传动员、部门配合、单位清查及编码、审核和验收等八个方面内容,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实地抽查的方式,及时掌握各地经济普查工作进展情况,了解困难问题,研究解决措施,确保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为全区经济普查扎实有效推进提供工作指导。
督导期间,各督导组认真查阅了各级普查办有关经济普查档案资料和单位清查底册资料,深入普查小区实地抽查单位及个体户,对比核实清查表填写与PAD信息采集情况,现场解答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提出的相关业务和技术问题。在认真听取各地经普办关于经济普查工作情况汇报后,督导组充分肯定各地工作取得的成绩,同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并对做好下一步普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此次开展的督导工作,是我区贯彻落实《国务院经普办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督导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18〕1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新政发〔2018〕3号)、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张春林批示精神的重要行动,对推进全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有序开展,打好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