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落实环保部部署 开展全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效评估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精神,进一步了解和掌握2008-2013年我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实处、取得实效,按照2015年环保部和自治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安排部署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受自治区环保厅委托,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中心对全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开展成效评估工作。
成效评估工作分三阶段启动。第一阶段为前期工作,2005年6月开始各项准备工作,制定检查评估方案、调查表、成效评估报告和评分表。第二阶段为信息填报和汇总工作。 2015年8月7日,环保厅批准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中心制定的《自治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并向全区环保局下发《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评估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发〔2015〕80号),要求各地环保局于2015年8月25日前完成调查表的填报和自查报告上报工作。第三阶段为现场核查评估阶段。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组于2015年9月14日启动了对全区 2008-2013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现场成效评估工作。主要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对全区13个地州市的部分县市区、村镇项目进行现场核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实地核查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分。截止目前已经对昌吉州、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市、哈密地区4个地州市进行了现场核查,抽查了八县、两区、22个乡镇,24个项目。从目前检查结果看,既存在亮点、也存在不足,各地州在项目实施中能够因地制宜、体现区域特色,大部分项目运行状况良好,
改善了当地农村环境质量,对基层环保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听取昌吉州环保局汇报
检查奶牛养殖基地畜禽粪便处理
检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检查垃圾清运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