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正当时
01.09.2015 12:44
本文来源: 环保厅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其中明确了哪些领导干部要对当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承担责任,如何界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以及不同领导相应地应承担怎样的责任。8月20日,福海县环保局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对此《办法》进行了学习和解读。
《办法》中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聚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责任。
一是体现有权必有责。凡是在生态环境领域负有职责、行使权力的党政领导干部,出现规定追责情形的,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二是突出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针对“权责不对等”的现象,《办法》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并在追责情形中着重细化了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清单”。
三是强调“党政同责”。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没有规定,《办法》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作为追责对象,是一个重大突破,旨在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
通过此次学习,福海县环保局领导干部们认识到,不仅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而且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也必须严格追责。下一步福海县环保局将在全县党政机关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学习,以此提高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增强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对资源环境保护的约束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本文来源: 环保厅
01.09.2015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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