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光纤入户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及附表

02.09.2014  17:40
一、建设单位应在光纤入户通信工程开工前7个工作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通信工程质监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填写《光纤入户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许可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三)通信配套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其他相关资料(一式一份)。
注:(1)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原件现场核验后当场退还建设单位;(2)《光纤入户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受理、盖章后返还建设单位一份。
二、质监站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质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满足质监申报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满足质监申报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下达《光纤入户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三、光纤入户通信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向工程所在地质监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填写《光纤入户通信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资料(均一式一份):
(一)工程自检报告;
(二)安装工程量;
(三)工程说明;
(四)设备、器材明细表,出厂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安装技术文件和认证标志;
(五)竣工图纸;
(六)配纤表;
(七)管道测试记录;
(八)光缆光衰测试记录;
(九)工程变更、检查记录及施工过程中的洽商记录;
(十)随工验收记录;
(十一)隐蔽工程签证;
(十二)其他相关资料。
注:《光纤入户通信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受理、盖章后返还建设单位一份。
四、质监站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初审,不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并填写《补正资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办的手续和材料;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质监站应及时与建设单位约定竣工验收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下达《光纤入户通信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质监站与建设单位约定的竣工验收日期原则上应在质监站收到《光纤入户通信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后的7个工作日内。
五、质监站和质监工程师采取检查、抽查的方式对光纤入户通信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抽查涉及通信工程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相关实体质量;对可能影响通信质量、设备安全、使用寿命的薄弱环节进行现场抽查;
(二)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通信工程验收标准要求;
(三)工程验收标准应遵循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以及相关通信工程标准规范的要求。
六、质监工程师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应填写《光纤入户通信工程质量验收检查记录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提请质监站以书面形式(《光纤入户通信工程质量整改(停工)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改正,直至合格。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监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所验收工程出具《光纤入户通信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一式三份)。
七、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质监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填写《光纤入户通信工程验收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关备案材料主要指建设单位整改情况报告,以及建设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八、质监站对建设单位竣工备案材料进行初审。
竣工备案材料包括:
1、《光纤入户通信工程验收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2、《光纤入户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一式一份);
3、《光纤入户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一式一份);
4、《光纤入户通信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一式一份);
5、《光纤入户通信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一式一份);
6、《光纤入户通信工程质量验收检查记录表》(一式一份);
7、《光纤入户通信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一式一份);
8、建设单位前期申报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提交的工程资料(一式一份);
9、其他材料(主要指《整改(停工)通知书》及建设单位整改情况报告,以及建设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
经初审,如果发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不全,质监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并填写《补正资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办的手续和材料;如果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质监站应在收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光纤入户通信工程质量整改(停工)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整改,待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
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质监站应在收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转交新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质监中心,质监站同时存档一份),并向质监中心报送《光纤入户通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整改情况、对该工程竣工验收的结论意见等内容。
九、质监中心对各地质监站上报的工程备案材料进行核验。如果发现工程备案材料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质监中心应在收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光纤入户通信工程备案整改通知书》)通知质监站,责令质监站会同建设单位补齐备案材料后重新上报;如果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质监中心应在收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光纤入户通信工程备案整改通知书》)通知质监站,责令质监站向建设单位下达《光纤入户通信工程质量整改(停工)通知书》并监督建设单位整改直至工程合格,待建设单位整改后由质监站重新组织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
经核验符合备案要求的,质监中心应在收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向新疆通信管理局备案登记,填写备案登记表,并向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下达《电信业务接入通知书》。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新疆通信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放宽光纤入户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工作流程。


相关附件:

   补正资料通知书    光纤入户通信工程备案登记表    光纤入户通信工程备案整改通知书    光纤入户通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光纤入户通信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    光纤入户通信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光纤入户通信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光纤入户通信工程验收备案申请表    光纤入户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光纤入户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光纤入户通信工程质量验收检查记录表    光纤入户通信工程质量整改(停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