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评价工作的意见

15.05.2015  20:44

发改高技[2015]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编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关于实施信息惠民工程的任务部署,按照《关于同意深圳市等80个城市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274号)的有关要求,为推动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建设取得实效,总结各地经验,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将开展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评价工作。为保障评价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

评价工作在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地区发展条件差异的基础上,要严格按照“全面客观、公开透明、科学量化”基本原则进行。通过效能评价强化对试点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引导和督促试点城市以解决当前体制机制和传统环境下民生服务的突出难题为核心,以推动跨层级、跨部门信息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为抓手,改变以往技术导向、项目驱动的建设模式,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创新,逐步构建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信息体系,以评促建、以评促效,切实保障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评价的指标体系

评价工作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主要是采用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对于可以采集数据的评价指标,原则上尽量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对于无法采集数据、无法直接计量效益的评价指标,可通过资料审查、专家评价、公众问卷、抽样调查等方法进行评价,并转换为可量化的指标进行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和扩展指标组成。其中基本指标以“综合惠民成效”评价为核心,是各试点城市的必选评价指标,包含惠民保障指标、信息共享指标和综合成效指标三个一级指标,以及对应的二级和三级指标。

(一)惠民保障指标是评价试点城市实施信息惠民工程的保障能力,包括组织架构、工作机制、政策环境、资金投入、信息安全等方面。

(二)信息共享指标是评价试点城市在推动信息资源跨部门跨层级共享的水平和确保共享实效的举措,包括信息共享设施利用水平、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信息共享标准与管理水平。

(三)综合成效指标是评价试点城市在信息惠民综合服务方面的应用水平和成效,包括横向集约化服务水平、纵向延伸化服务水平、多渠道服务能力。

扩展指标以“特色惠民成效”评价为核心,各试点城市可依据本地民生服务面临的重点问题及具体创建方案,自行设定若干信息惠民领域(不限于示例中所列九大领域),并参照示例(见附件中的特色成效指标项)提出本领域的评价指标,指标要细化至三级指标,并提出指标的权重、数据的采集和计算方式。

三、评价的程序和要求

评价工作由国家部委、省、市政府部门共同完成。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对信息惠民工程成效进行跟踪分析和自我监督,阶段性的开展自评价工作;试点城市所在省(区、市)政府应做好统筹规划,对试点城市建设效果进行监督检查,阶段性的开展预评价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负责对试点城市信息惠民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一)自评价报告应以试点城市信息惠民的热点、难点为出发点,基于本地基础,剖析问题及原因,评价已应用的信息惠民工程对惠民成效的提升,应覆盖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所述要点。在自评价指标设计中,应基于意见所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和扩展相应指标,形成城市惠民指标体系,并采用相应的数据采集和评价方法。试点城市应对自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预评价应审核试点城市自评价报告所提出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核查所述工程和应用成效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就督导与核查情况形成简要说明,提交预评价报告。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应对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综合评价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组织,对各试点城市自评价报告及其所在省区政府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框架开展惠民成效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的指标权重与评价结果将在网上公开。

四、评价的组织与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在考评期内,每年联合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一次全国综合评价,试点城市可依据信息惠民工程建设进度和惠民实际效果自愿选择参加当年申报。

(一)3月31日前,参与当年评价的试点城市应完成自评价报告,并提交省级政府(不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二)4月30日前,省级政府完成对所辖试点城市自评价报告的预评价工作,将城市自评价报告与省(区)预评价报告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只提交自评价报告。

(三)5月30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组织信息惠民国家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工作,形成当年评价结果并予以公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开展的评价工作所需经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支付。承担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取试点城市的任何费用。

五、评价成果的利用

(一)评价结果是今后评定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为国家示范城市的重要依据,也是确定国家支持政策的重要参考。

(二)试点城市应大力推广评价总结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可依法将城市自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将公众意见反馈有关部门。

(三)试点城市及所在省政府应充分重视评价结果运用,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将整改措施与进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附件: 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中 央 编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 家 标 准 委

2015年2月13日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http://www.sdpc.gov.cn/gzdt/201505/t20150511_6913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