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来罚款理由是顾客“不听话”

28.04.2015  12:17
      □小编按语
        最近,市民刘先生有些糟心,前往长江路美博城办事,被保安处以50元的罚款,理由竟然是“不听话”。咱先不说保安为何罚款,这种“处罚权”的滥用,让人想起来就很后怕,何况保安本身并不是执法主体。只有依法在职权范围内行事,才能保证权力不被滥用。
          (记者邵珊珊)因寄放行李箱,市民刘先生被长江路美博城的保安处以50元的罚款。
          交了罚款后,他越想越不服气,保安有权开罚单吗?4月26日,经过11天的争取,刘先生要回了自己的罚款。
          刘先生告诉记者,4月14日,他提着一个行李箱前往长江路美博城办事,在通过安检后将行李箱放在大门旁准备进去找人。这时,安检口的一名李姓保安拿起他的行李箱往保安监控室走去。李先生在身边人的提醒下去监控室拿行李箱,却被对方以“不听话”为由处以50元的罚款。为了拿回行李箱,刘先生只好交了罚款。
          回到家他越想越不对,刘先生说,当时他将行李箱放在门边,是因为他要寻找一位靠近大门的商户,考虑到商铺离大门较近,并且行李箱太重,他才将箱子放在门边。“既然通过了安检,就说明箱子没有安全隐患,为什么还要处罚,而且没有出示任何票据凭证。”刘先生说。
          事发后,刘先生多次去美博城要求对方出示罚款票据,但对方却一直以协调为由拖延。26日,刘先生再次来到长江路美博城,双方协调后最终退还给刘先生50元罚款,但处罚原因仍未向他说明。
          27日,记者联系到长江路美博城安保部经理唐保国,他表示,还不清楚保安私自罚款的情况,会先调查了解,一经查实,将对该保安作出除名处理。
          保安无权罚款
          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辉表示,保安不是执法主体,无权对公民的行为罚款。此外,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商场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更不是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因此,商场不符合行政处罚要求的主体资格,不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权利,所以,商场也无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