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查处80余辆建筑垃圾违规运输车辆

02.04.2016  23:57

  (记者石涛摄影报道)3月25日至4月1日,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市渣土管理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联合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等单位针对渣土车辆密闭化运输、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开展了为期8天的专项联合整治行动。

  截至4月1日,共检查施工工地125处,渣土运输车辆500余辆,其中查处违规工地43处,违规运输车辆81余辆,其中保留至停车场30辆,现场处罚51辆,最高处罚2000元人民币。

  此次专项联合整治工作,主要检查施工工地和运输建筑垃圾车辆是否按照要求运输建筑垃圾,重点针对建筑工地是否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即《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和《建筑垃圾清运登记证》,是否落实控制扬尘污染治理的要求,运输车辆是否严格密闭等项目。

  据了解,专项联合整治中,各单位共出动车辆100余辆,人员382余次,行动主要采取定点设卡及机动巡查的方式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分别设置乌鲁木齐市燕儿窝路水泥厂、仓房沟路与雅山路交汇处、北京路与迎宾路交汇处、七道湾路 (苇湖梁电厂)、维泰路与庐山街交汇处五个检查点,每天晚上从北京时间21点30分开始对过往建筑渣土清运车辆逐一进行检查,截止凌晨4点至7点左右。

  期间,乌鲁木齐市城市渣土管理所利用1天时间对乌鲁木齐市开工工地和运输企业发放《关于开展渣土车辆密闭化运输、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联合整治工作的通知》,督促其按要求运输垃圾,不得超高超量运输,并进行双重覆盖即先铺设篷布,再关闭顶盖。

     【相关法规】

  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物混入建筑垃圾,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受纳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