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 公积金最高贷款额调至50万

23.04.2015  10:42

22日起,乌鲁木齐正式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购买新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套房和二套房首付比例都为20%,第三次贷款不予受理;恢复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昨日,记者从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的要求,乌鲁木齐正式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调整的政策有: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恢复于2013年11月15日暂停的职工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恢复于2013年11月15日暂停的职工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在关于首套房的认定方面,职工首次贷款购买住房或首次贷款本息全部归还后再次贷款,可按首套住房办理,取消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50%的限制和利率上浮10%的规定。

如果职工首次购买住房贷款额度未达到本人最高贷款额度,首次贷款虽然未还清,仍可申请第二次贷款,但两次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本人最高贷款额度。

市民张新成说:“这些政策调整对我们来说是特别好的消息,比如小房换大房, 以前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得按50%的首付比例,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子总价得70万,用公积金贷款首付就得35万,现在政策调整了,首付就14万,压力小多了。

用住房公积金第三次贷款则不予受理,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根据国家之前的规定,一个家庭(含单身)只能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家庭其中一人和配偶无论婚前或婚后曾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两人合计使用次数或一人使用次数已达到两次使用标准的,第三次贷款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