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09.03.2017 01:02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人社函〔2017〕75号
关于公布201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考试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全国2016年度会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已圆满结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67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党办〔2012〕28号)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克州、喀什、和田)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各科目自治区合格标准为50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发自治区证书,在新疆范围有效。
二、会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各科目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为45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45分以上,50分以下发自治区证书,在南疆四地州有效。
三、考试成绩可通过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www.kjzgks.com)和新疆财政厅网站(www.xjcz.gov.cn)查询。
四、考试合格人员在办理证书时,需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登记表》一式一份,由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报《新疆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盘,并填写《申领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一式两份,统一到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办理相关证书后,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盖章。
2017年3月3日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9.03.2017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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