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一包工头挪用工钱 发包方负连带责任

05.02.2015  13:56

    天山网讯(记者徐励 周永帅报道)2月3日,在新疆伊宁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的协助下,来自四川等地的饶学志等18名农民工终于拿到了工钱。

    2014年4月起,饶学志等人在合作区某建筑工地从事木工、砌墙等工作,并与包工头崔某口头约定,至年底停工时一次性结算工钱,18人共计90多万元。

    想着回家过年时,可以领取丰厚的工钱,饶学志等人早就盘算好了这些钱的用途。可到了11月工地停工时,崔某却以各种理由不发工钱,后来干脆连电话也不接了。“工程虽没有干完,但工地停工了,就该付工钱啊!”饶学志生气地说。

    春节临近,饶学志等人依然没有拿到工钱,无奈下将此事投诉到了伊宁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调查后发现,崔某实为没有用工主体资质的个人,其欠薪的责任应由发包方李某负责。可李某坚持自己没有拖欠崔某这么多工程款。经多次调查取证,崔某终于承认了事实。原来,崔某在别处还承包有工程,便挪用了工程款,致使饶学志等18人的工钱无法兑现。

    根据《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由此造成的欠薪将由发包方承担,即李某应承担清偿拖欠工钱连带责任。最终,由发包方李某先支付饶学志等人被拖欠的工钱共计70万元,剩余部分工钱将在工程结束后,由李某监督崔某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