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新招用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新人社发〔2015〕44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新招用人员职业培训
补贴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自治区企业新招用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6月1日
自治区企业新招用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精神,自治区对企业开展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岗前培训给予培训补贴。为规范管理,提高培训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对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开展岗前培训,包括企业内自行培训、师带徒培训,委托职业院校等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
第三条 企业岗前培训按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企业全额补贴。企业新招用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岗前培训纳入自治区职业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 正式在册职工人数10人以上;
2.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4.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2.新招用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岗前培训方案和培训成本预算;
5.企业新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六条 企业对新招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时,需向所在地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申请并附培训人员花名册进行报备。培训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企业就业的,企业根据实际就业人数,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企业新招录人员岗前培训补贴审核表》(附件2),并附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向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前培训补贴,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补贴标准核定补贴金额,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
第七条 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分别建立企业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台账,进行实名制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和不定期抽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企业岗前培训补贴资金必须足额补贴。地(州、市)、县(市)各部门、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规定处罚。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收回已拨付的岗前培训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享受自治区对企业的各项就业政策资金补贴支持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