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受贿受审:知罪认罪悔罪
庭审现场 记者 周志英 摄
12月24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自治区交通厅原副厅长廖小波受贿一案,公诉机关指控廖小波利用职务便利,从2006年到2013年,共收受贿赂3221.5万元人民币、40.55万元港币和34万美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现场,廖小波对受贿罪和受贿数额并无异议,只是认为自己并没有主动索贿,他称自己“知罪,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受审:被指控受贿3000多万元,并无异议
廖小波,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自治区交通厅原副厅长。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廖小波利用其分别担任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发改委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多个工程项目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亲自或通过妻子文某(另案处理)收受他人送来的巨额款物,其中在广西某高速公路项目中,其受贿金额就高达千万元。据了解,事情败露后,办案人员在其住处搜出800多万元人民币、若干外币以及名贵手表,并搜查到他有2000多万元存款,8本房产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小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221.5万元人民币、40.55万元港币和34万美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天,出现在庭审现场的廖小波表情平静,回答法官问题时语速缓慢,对于受贿罪和受贿金额并无异议,只是认为自己没有主动索贿。
辩称:逢年过节别人请吃送礼,不算索贿
廖小波辩称,自己作为领导,不可能主动向别人要钱,都是逢年过节,别人请吃饭,送一些心意和礼品,并不算索贿。
对于其中一笔10万元的贿金,控辩双方存在不同意见。收受该笔钱款前,廖小波曾问某工程负责人吴某(另案处理)“能否帮忙报销这批发票,有七八万元”,吴某爽快地答应了,不久便将10万元交给廖小波。廖小波的辩护律师认为,这笔钱是廖小波用发票换来的,且当初提及的数额只有七八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对此,公诉机关反击,这不过是廖小波索贿的由头,吴某受限于他,为达到利益不得不这么做。
同时,对于广东某公司负责人黄某给予的20万元办理高尔夫会员卡,究竟是索贿还是借款,控辩双方也存在争议。
自辩:检举揭发积极全额退赃,请求轻判
据了解,在双规期间,廖小波检举揭发了多名公职人员,有立功表现,这一点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可,并表示正在侦办这些被检举揭发的人员。
自行辩护环节,廖小波坦言“知罪,认罪,悔罪”,自己受贿行为是犯了法,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但恳请法院念及其行为没有给国家重大项目造成损失,能酌情量刑。廖小波的辩护人认为,廖小波在本案中有三个法定从轻情节,一是廖小波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二是案发后其与家属积极全额退还赃款;三是调查之初,能主动、如实交代95%以上的犯罪事实;此外,其被双规后检举多名公职人员属于重大立功,是属法定减轻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庭审持续了两个小时,案件将择日再宣判。
警示
当天的开庭,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70名副处长级以上干部旁听此案。庭审现场,负责此案的一名检察官不无惋惜地说道,廖小波是一位受过国家培养多年的干部,业务精湛娴熟的公路专家,对自治区相关的公路建设也曾作出过贡献,此外,他还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可是,随着职务升迁,权利的增大,廖小波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把党和国家所给予的权利,当作了交易的筹码,满足自己私欲的工具,使自己陷入了法律的深渊,走进了高墙。
廖小波的案例警醒我们:人生的辉煌和沉沦,往往就在一念之间。中国有句古话,智者,善以他人为鉴,愚者,只以自己为鉴。希望廖小波一案能警示每一位世人,尤其是为官者,所谓青丝要知廉洁早,莫待进牢愁白头。(记者 周志英 实习生 杨丹 通讯员 孙晓梅 樊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