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落脚点——五论学习贯彻四中全会《决定》
新疆日报网讯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原则。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法治建设,既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也必将激励全体人民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
今年以来,一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法律提上议事日程。行政诉讼法首次大修,“民告官”将不再“鸡蛋碰石头”;修改预算法,用阳光财政管住政府账单;修改环境保护法,以重典向污染宣战……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治已如阳光、水和空气一样,谁也离不开。当然,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面对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比如,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等等。这也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是要把“人民”放在心中,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何谓“良法”?就是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落脚点,反映民意、为民谋福祉、提高人民幸福指数的“法”。制定这样的良法,必定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对此,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例如,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等。深入贯彻落实这些要求,将立法置于“阳光”下,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在立法过程中体现人民意志和要求,使每一项立法都得到人民拥护,进而增强法律权威,促进法律执行落实。
“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坚持和实现人民的利益最终还是要具体体现在执法办案上。执法办案公平公正,就能有力地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执法办案效果不好,就会损害和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不能把执法片面地理解为处罚和管理,而要从思想上明确,执法仅仅是手段,保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合法利益才是关键。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落脚点,四中全会《决定》围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出了方方面面的要求。其中,无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还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等,都牢牢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旨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同时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就一定会得到最可靠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