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在克州全面展开

17.01.2017  22:31

   新疆平安网讯 (通讯员 王世英)1月11日,笔者从克州人社部门了解到,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精神,克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全面展开。按照规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个人不缴费。

  据了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因意外伤害身故、残疾、门急诊和住院的进行赔付。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自杀、自残、打架斗殴等)、美容整形、身体缺陷矫正、酒驾、吸毒、战争等原因,保险公司将免于赔付。

  具有新疆户籍的居民、参加自治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新疆户籍居民和援疆工作人员,如果发生意外身故、伤残或住院医疗等,除了正常社保报销外,还能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偿,每人年度最高赔付6.68万元。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政府主导,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程序,确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6家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管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需在24小时之内拨打6家保险公司任意一家报案电话,当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结束后,带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报销票据,属新疆户籍的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非新疆户籍的提供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和身份证、援疆工作人员由当地组织部门出具证明和身份证即可申请办理赔付。商业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手续完备的索赔申请后及时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付完毕或完成赔付手续。



责任编辑:锁志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