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里县“3·10”交通事故致6人死亡 客运公司被罚款30万元

12.09.2014  14:39

    天山网讯(记者王涛报道)9月12日,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向新闻媒体通报了致6人死亡20人受伤的托里县“3·10”交通事故处理情况,驾驶新G06799号“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的驾驶人魏某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额敏分公司给予罚款30万元,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安技科科长分别给予1.2万元、1.02万元、9000元罚款。

    2014年3月10日3时50分许,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额敏分公司一辆新G06799号“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沿S22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78公里+920.8米处,与前方同方向因故障停驶的新疆江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辆新B24509号“欧曼”重型半挂牵引车(新B4778挂“鲁峰”牌重型低平板挂车)尾部相撞,造成6人死亡(其中新B24509号“欧曼”重型半挂牵引车死亡1人),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0余万元。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此事故由于机动车驾驶人魏某驾驶新G06799号“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的发生。事故间接原因是肇事车辆夜间2时至5时仍继续通行,违反自治区运输管理局“客运企业凌晨2时――5时停止运行”的有关规定。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额敏分公司对所属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车辆GPS监控存在盲区和未能有效监控。

    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通报指出,新G06799号“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魏某,安全意识淡薄,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额敏分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所属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罚款30万元。

    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额敏分公司总经理朱某、副总经理王某、安技科科长朱某分别主管和负责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不力,不能对分公司所属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有效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分别给予罚款1.2万元、1.02万元、9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