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投”众筹被判合法 审理认定是新型金融业态
创业方通过众筹平台筹集所需资金,众多投资人则通过众筹平台选择自己认可的项目,参与投资并期望获得收益,在“万民创业大众创新”热潮下,发生在众筹平台“人人投”网站与创业方诺米多餐饮公司之间的股权众筹纠纷备受社会关注。该案也因首个进入诉讼领域而被认定为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
继今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京华时报8月21日报道)之后,昨天下午,海淀法院就该案公开宣判: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委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精神,审理认定“人人投”与诺米多餐厅签订的众筹融资合同有效,判决诺米多公司赔偿“人人投”委托融资费2.52万元、违约金1.5万元。该次判决还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审理认定众筹融资是一种新型金融业态。
该案宣判后,主审法官对案件所涉问题进行了判后答疑,但双方均未表示有疑问。
案情
所租房屋与协议不符致融资失败
今年1月21日,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与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签订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委托飞度公司通过其运营“人人投”网站众筹88万元用来开餐饮分店。协议签订后,诺米多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以预先注资20%的比例,将17.6万元打到了和飞度公司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
其间,飞度公司如期完成了融资88万元的合同义务。然而,在后来的合作过程中,诺米多公司遭遇了信任危机:第一是该公司本来租的是一3层楼房,但其在融资协议中标注的则是平房;第二,“人人投”网站与众多投资人皆认为诺米多公司所定的房租远高于该地段的租金。诺米多公司同时指责“人人投”向86名投资人筹资,违反了《合伙企业法》关于“融资主体最高50人”的规定。
为此,“人人投”、诺米多公司及多名投资人多次协商,但最终并未取得一致意见。4月14日,两公司均指对方违约,并互发通知书解约。因认为诺米多公司提供的信息虚假,飞度公司拒绝向其支付款项,将筹资款发还投资人,并随后诉至海淀法院。
原告飞度公司(反诉被告)诉请诺米多公司支付其委托融资费4.4万元,违约金4.4万元,及相关经济损失1.97万余元;被告(反诉原告)诺米多公司诉请飞度公司返还其1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另再赔偿其相关经济损失5万元。
焦点
众筹协议是否有效
海淀法院认为,结合10部委《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精神,从鼓励创新的角度,法院认为该案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我国尚未出台针对众筹融资的相关法规、规章,10部委《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均未禁止该案所涉及的众筹交易行为,也未给予否定性评价。飞度公司拥有营业执照,也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在该种情况下开展业务,目前没有法律法规上的障碍。所以应认定涉案《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
投资人数是否违法
证据显示,飞度公司与投资人发现诺米多公司实际租用的是楼房,而非协议中的平房,故飞度公司认为诺米多公司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且该房屋可能存在违建等隐患。该事直接关系到投资人的核心利益,“人人投”有义务审查融资方信息的真实性,以保护投资人利益。
对于诺米多公司主张“飞度公司违约,86名投资人数超过了有限合伙企业人数上限50人”的问题,海淀法院认为,双方在融资X协议中并没有约定融资人数,诺米多公司在发函解除融资合同时,也没将这个作为理由,更重要的是,双方的这个合同关系在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便被解除了。故飞度公司就此是否会发生违约行为,仅是诺米多公司的一种预测,飞度公司是否能通过其他方法解决这个问题,也是实际没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