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分担的认识误区

16.07.2015  13:27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少人对责任分担认识不清,如自己明显是有责一方,却以为自己无责任。

行人并非“高人一等”:导致事故也需承担责任

【案例】 1月11日,李玉萍去上班,行至半路,突然想起一份必须马上交老总的资料遗落家中,而此时距离约定时间仅剩10分钟,若非抄近路跑步回家去取就要耽误。为免遭臭骂,她明明看到路上来往车辆很多,却仍不顾一切横穿马路。恰逢此时赵某驾驶摩托车载6岁儿子疾行而来,为避让李玉萍,赵某情急之下猛打方向,不料撞上路旁大树,赵某及其儿子因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玉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直到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附带民事赔偿90余万元,李玉萍还一脸茫然:我是行人,机动车对我避让乃理所当然,法院怎么会这样判决?

【点评】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李玉萍明知不得横穿公路,明知横穿公路极易导致交通事故,却我行我素,明显与之相违。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李玉萍必须赔偿被侵害人的损失。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非只有驾驶员,包括行人在内的“非交通运输人员”同样可以构成该罪。正因为李玉萍已造成二人死亡且须负事故主要责任,决定了其罪责难逃。

投保并非万事大吉:酒驾肇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案例】 2月17日中午,宋晓珊酒后驾驶小车并闯红灯,将途经斑马线的刘某撞倒在地。刘某花去30余万元钱医治,仍然落下二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晓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晓珊满以为自己已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而需要赔偿的费用仅为90余万元,保险公司理当全额“买单”,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岂料,法院只是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残疾赔偿金、1万元医疗费用,并未让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担责,倒是让她赔偿剩余损失。“不是只要投保了,就可以免赔吗?”直到手持判决书,宋晓珊仍然疑惑不解。

【点评】 宋晓珊并非被“冤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但是,该规定只是局限于在所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适用,而在商业保险中,不论饮酒达到什么程度,酒后驾车都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酒后驾驶的宋晓珊并不能适用前述规定,即保险公司无需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为其“买单”。

已停车并非“就此没事”:随即离开同样构成逃逸

【案例】 3月11日深夜,谢艺馨驾驶小型轿车在路口左转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郭某发生碰撞。谢艺馨下车查看,见郭某昏迷不醒且四周无人,心想郭某违法拐弯、超速行驶乃是自作自受,遂驾车离去。岂料,交警通过监控录像还是锁定了她。虽然接下来的暴雨将现场痕迹冲刷得一干二净,谢艺馨也一再抗辩,交警最终仍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引发诉讼后,法院在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同时,也责令谢艺馨赔偿剩余的22万余元损失。“我已停车并下来观察,怎么也构成逃逸并让我承担全责,存在违章的郭某却无需自担损失呢?”谢艺馨心存疑惑。

【点评】 谢艺馨确实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则指出,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逃逸的构成要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交通事故现场”。正由于谢艺馨在事故发生后,虽然已经下车查看,但却违反法定义务离开事故现场,且目的在于逃避追究,故仍然当属其列。而《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谢艺馨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保险公司支付相关赔偿款后,赔偿剩余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