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等五部门制定指导意见 全面治理矿山环境问题

28.07.2016  18:07

  本报综合报道 由国土资源部、工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以及国家能源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发布实施。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包括历史遗留问题在内,我国将对矿山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治理。

  据悉,截至2015年,全国共投入治理资金超过900亿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面积超过80万公顷,一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恢复。

  《指导意见》明确,到2025年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阶段性目标是,全面建立动态监测体系,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新局面。

  根据《指导意见》,近期我国将开展由省级政府组织,以市、县为主要单元的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明确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和治理,中央财政给予必要支持;在建和生产矿山造成的新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

  同时,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严格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向社会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