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幼儿园投毒案再审:检方建议判无罪

30.09.2015  11:55

   新疆平安网讯 (记者 王研)29日,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钱仁风幼儿园投毒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时,当年17岁的钱仁风已经坐牢13年。由于该案多项证据存在疑点、前后矛盾,检方当庭提出了“撤销原判、改判无罪”的建议。

  钱仁风出生于1984年10月。因称呼习惯等原因,她有过不少曾用名:钱仁风、钱仁凤、钱仁妍、钱仁燕、钱仁艳等。

  2002年7月22日,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以钱仁风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3日作出(2002)昭中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钱仁风于2001年9月到巧家县新华镇朱梅开办的“星蕊宝宝园”做工。做工期间,钱仁风认为朱梅对她不好,遂生报复之恶念。2002年2月22日12时许,钱仁风将其从家中带来的灭鼠药投放在该幼儿园内的部分食品中,并将放有灭鼠药的食品拿给该园的部分幼儿食用,致使侯某中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谭某、何某某中毒后经抢救治愈。据此,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钱仁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钱仁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2002)云高刑终字第18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钱仁风被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4年5月12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云检刑申案建(2014)4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云高刑监字第99号再审决定,决定本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9日的再审庭审中,云南省检察院的检察官提及了多项证据的疑点。

  一是侯某、谭某、何某某3名幼儿是否系毒鼠强中毒的问题。检方列举了多位家属、医生的证言等证明,3名幼儿均没有毒鼠强中毒的典型临床表现。此外,公安机关对侯某的检验报告不符合鉴定规范,对谭某、何某某未作是否系毒鼠强中毒的法医鉴定。因此,3人系毒鼠强中毒的证据不足、有疑义。

  二是毒物检验鉴定。事发当天,公安机关对“星蕊宝宝园”进行的勘查、检材提取等结论,证明有大量食材检出毒鼠强。但公安机关无法提供相应检验过程的记录,该结论成了只有结论、没有检验过程和检验方法的鉴定结论,且公安机关提取物证时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违反了相关规定。

  三是检方分析了原审证据中的多份笔录,包括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显示了钱仁风供述的转变和全过程。例如,钱仁风在一份笔录中说自己是在幼儿园捡到的敌敌畏,后来又说是在幼儿园厨房碗柜下发现的灭鼠药,而且投放在部分食物中后自己也吃了。但在第二次询问笔录中,钱仁风投放灭鼠药的范围扩大,且说自己没有吃。在第三次笔录中,钱仁风前半部分详细说了放毒鼠强瓶子的来源,后半部分却翻供说自己从未做过,并质问公安人员“在番茄里发现毒鼠强了没有”。在第四次笔录中,因幼儿园开办者朱梅已否认幼儿园里有灭鼠药,钱仁风又供认灭鼠药是自己从家里带来的。在第6次笔录中,钱仁风说自己用针筒把毒鼠强投到了豆奶粉里,然后洗净了针筒放回原处。在第7次笔录中,钱仁风先全面供述自己有罪,然后说自己没有洗过针筒,之后又全面翻供称没有犯罪。

  此外,检方对第1、3、5次询问笔录的笔迹鉴定表明,这些笔录的签名均是别人代签的,并非钱仁风本人的字迹。检方认为,钱仁风的有罪供述对毒物的种类、来源,投毒的方法、范围均有不一致之处。

  四是检方指出,公安机关当时没有对装毒鼠强的瓶子、含有毒鼠强成分的豆奶粉袋子等作指纹鉴定;被认为是钱仁风用来切装有毒鼠强的瓶子口的菜刀上,也未检出毒鼠强成分。仅有2袋撕开的豆奶粉内检出毒鼠强,但袋子上却没有针眼痕迹。

  受云南省检察院指派出庭的检察官高洁峰认为,从现有证据不足以得出钱仁风投毒的唯一性结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其供述具有不稳定性、不一致性且前后矛盾,部分证据有明显瑕疵。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有不细致、不规范和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因此,建议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29日的钱仁风对当年案件的一些细节“已经记不清楚了”,但她一直坚称自己是清白的“我没有犯罪,我是清白的”“希望法律还我公正,让我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庭审结束时,主审法官表示,由于这起案件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将提交审委会讨论后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