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车辆受损 该不该赔“车辆贬值费”

13.02.2015  15:02

花费几十万元购买的奥迪A6轿车上路不久,就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严重受损,让车主林某心疼不已。车辆修复后,林某将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除诉求赔偿修理费等外,还提出“车辆贬值费”的赔偿要求。前不久,林某的车辆贬值索赔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去年11月10日傍晚,林某驾驶购买不足3个月的奥迪A6轿车,沿国道行驶至县城关镇一转弯处时,与左侧同方向右转弯的黄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县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同年12月中旬,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林某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贬值额为3万余元。12月中旬,林某将肇事驾驶员黄某、货车登记公司及其双方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修车费等损失共计5万余元,并提出一项新的赔偿要求,即索赔“车辆贬值费”。

林某认为,自己的车虽然修好了,但受维修工艺及水平的影响,车辆整体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事故前的状况,且配件不可能保证全部为原装,对舒适性、安全性及耐用程度产生一定影响,使交易价值明显降低。为此,被告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驾驶员黄某和货车登记公司认为,林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应承担损失的一半。同时,林某的车辆贬值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或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林某诉称的车辆贬值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且保险合同也明确约定车辆修理后价值减损为免责条款。

车辆贬值损失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双方车辆保险机构应否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成为争议的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所谓贬值损失,是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财物致使受害人之财物不能完全恢复原状而部分丧失其功用、价值的一种财产损害后果。本案中,由于双方间交通肇事行为致使林某的车辆在修理后功能、价值等有所减损,这种减值损失是由汽车作为一种机械构造物本身的物理属性所决定的。由于这种减值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具有损害的法律特性,属于民法上的损害,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因此,原告林某所受财产损失应先由交通事故强制险的肇事方保险公司予以全额赔偿,超出部分损失5万余元按照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分担。因被告肇事方保险公司与肇事车主特别约定车辆修理后价值减少损失为免责条款且进行了明确告知,故该损失的50%应由肇事公司负担。原告投保的保险公司虽在保险合同中与原告约定车辆修理后价值减少损失为免责条款,但无证据证明其已对原告明确告知,此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原告损失。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肇事车主公司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的50%,林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的50%。

【案例】:

我丈夫在上班途中被杨某驾驶的小车撞成重伤,不仅花去17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六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一个月前,我丈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杨某承担残疾赔偿金等,谁知,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我丈夫便因肝癌突然死亡。我近日以继承人身份参加诉讼后,杨某提出我无权继续索要残疾赔偿金,理由是残疾赔偿金与我丈夫的身体、生命健康有着密切联系,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不能让与、继承乃至与他人分享,即只能由我丈夫本人主张,鉴于我丈夫已经死亡,其生前所主张的支付残疾赔偿金的法定条件已不复存在,我自然也不能享有相应的请求权。请问:杨某的说法对吗?

【解读】杨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残疾赔偿金是一种定型化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即虽然残疾赔偿金与受害人的人身权不可分离,依附于受害人的人身而存在,但它也是受害人由于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后,所减少或者丧失收入损失的补偿,这种损失无疑是人身损害导致的直接后果,当属财产损失的范围。同时,依据上述规定,受害人受伤致残后,不管其实际能活多长时间,残疾赔偿金都只能按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计算,且最长为20年。也就是说,我国对残疾赔偿金采取的是定型化财产赔偿方式,其数额是固定的、可以计算的。与之对应,你丈夫的残疾赔偿金,从定残之日起便已经物化为财产损失。另一方面,残疾赔偿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也指出:“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即本案所涉残疾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正因为杨某可以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来履行由于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债权,决定了本案所涉残疾赔偿金当属可继承遗产之列。更何况,该可得财产在你丈夫去世前便已现实存在,且你丈夫已经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