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实行对外统一发布制度

02.09.2015  12:41

  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明确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制作、审批权限、发布、接收与传播的流程及相关要求。

  《办法》明确,我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各级政府统一管理,对外统一发布制度。自治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或应急机构按规定负责相应的预警信息制作和发布,使用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标识对外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依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信息的类别、影响时间和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措施建议、咨询电话和发布部门、发布时间等。

  影响全区范围的红色预警信息,由职能部门向自治区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并由自治区应急办报请自治区应急委主任批准;影响全区范围的橙色预警信息及两个以上地(州、市)的红色预警信息,由职能部门向自治区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并由自治区应急办报请自治区应急委分管领导批准;影响全区范围的黄色、蓝色预警,由自治区相关部门按规定审签,并向自治区应急办报备。

  特殊情况下,自治区人民政府可直接发布各类级别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接到预警信息15分钟内,应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要求在全网或指定区域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

  据了解,预警信息主要是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事件已经发生或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仍有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迫切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信息。《办法》的出台,将实现我区预警信息有法可依,能够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