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水磨沟清泉寺纵火案开庭

25.09.2014  13:31

  新疆网讯  9月22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水磨沟公园里的清泉寺放火案,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 

  23岁的被告人王某对检察官指控的放火罪提出异议,坚持说自己是过失造成的损害;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王某没有异议。 

  2013年9月29日凌晨零时左右,乌市水磨沟公园里的清泉寺发生火灾,寺内正殿大雄宝殿在这次火灾中损毁严重,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接到报警的乌市公安消防支队迅速调集两个中队的消防员和水罐消防车前往扑救。 

  由于失火大殿的建筑材料多为木质,火势蔓延迅速,消防人员到场时大雄宝殿已处于猛烈燃烧状态。 

  凌晨1时50分许,大火被扑灭。 

  经消防人员初步勘查发现,这起火灾有多处起火点,而且大雄宝殿附近的几个灭火器的管子被割破,致使灭火器无法正常使用。 

  从这些细节上分析,初步认为人为放火的嫌疑较大。放火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同年10月4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通过大量调查走访,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 

  同年10月5日,王某涉嫌放火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1日,被乌鲁木齐市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批准逮捕。 

  2014年2月11日,王某被移送乌鲁木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22日,案件开庭审理。 

  公诉人指控,于2013年8月左右,王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榔头、石头潜入东山公墓院内,将9根刺有龙形图案的石柱、2座石像及一些雕塑景观给砸毁,事后被害单位为修复上述被毁坏物品花费巨大。 

  经鉴定,东山公墓被毁坏的雕塑修复使用费为  20.577万元。 

  同年9月28日晚,王某戴上事先准备好的白线手套,翻进水磨沟公园清泉寺内,把寺里部分灭火器喷洒释放完,将男女卫生间内的多个花盆砸毁,又将花土倾倒在卫生间的便池和洗衣机里进行破坏,并将事先准备好的柴油,泼洒在寺内“大雄宝殿”和“天王殿”的大门上,然后用打火机点燃,导致“大雄宝殿”被完全焚毁无法修复。 

  经鉴定,水磨沟公园清泉寺“大雄宝殿”被火焚烧认定价值为40万元。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放火焚烧清泉寺,致清泉寺内大雄宝殿严重毁坏无法修复;并故意毁坏财物,将乌市东山公墓院内的石刻雕塑砸坏,造成财产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王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放火罪提出异议,坚称自己当时进入清泉寺并没有故意放火的意图,之所以会着火完全是自己的过失行为引起的,对于造成的财物毁坏,以及公诉人指控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他表示认可。 

  法庭进行了审理后,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