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开征环保税
29.01.2018 16:32
本文来源: 市政府
自2018年1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噪声四类污染物将由收取排污费变成征收环境保护税。
按照中央环保税改革部署和环保税法授权,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9日通过了新疆环保税具体适用税额方案,确定了新疆采用税法规定的税额下限,即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应税项目数。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税法》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环境保护税费改税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通过“清费立税”、“税负平移”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本文来源: 市政府
29.01.2018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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