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17.12.2014  12:58

    新疆日报讯(记者赵军报道)2月18日,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于2月22日前提出修改意见。《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与单位用水户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单位用水户实行计划与用水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为落实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充分利用经济杠杆调节用水量,规定单位用水户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此前,乌鲁木齐市虽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为每人每月3立方米,但对于超定额用水行为并无有效的制约措施。

    此外,《条例(征求意见稿)》还对节约执行力度不到位的行为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凡是有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或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之一,将由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供水企业、用水户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造成跑、冒、滴、漏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早在去年8月,自治区就已出台水价改革的有关意见,规定新疆城市在“十二五”末全面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阶梯水价将分为三档,第一档为基本水量,价格按照定价执行;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的2倍,超出的部分,价格按定价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为基本水量的3倍,超出的部分,价格按定价的2倍执行。

    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可登录:http://www.urumqi.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寄信至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127号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电子邮箱;联系电话:4679200、4679075;传真:4679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