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开征意见
《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开征意见
如果您家里的老人在社区居家养老,您希望老人都能享受到哪些服务?快来发表意见吧,没准儿您的意见会被采纳,经过相关程序形成法规,将来您老了也能享受到。
昨日,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公开向市民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该条例草案所称的“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在政府主导下,以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满足居住在家的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利用社区托老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助餐、配餐和送餐服务;助浴、家庭保洁、辅助出行、代购代缴等服务;健康体检、医护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紧急救援服务;文体娱乐、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
条例草案明确,市、区(县)政府应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统筹规划、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按标准配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逐步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
医疗卫生服务方面,政府投资兴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居家老人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和流感疫苗接种服务,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开展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进行综合管理,开展医疗、护理、康复服务指导;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等服务;根据需要与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
此外,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享受政府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或政策优惠的社会组织,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经查实取消其被资助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其福利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