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市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
16.09.2014 13:10
本文来源: 市政府
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土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增加相关费用的请示》(乌发改医价【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范围及标准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转让(自建私房、别墅、非住宅),交易服务费以成交额为基数,按差额累进法计算,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房改房及普通商品房转让,交易服务费为每户160元。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收取招标文件费每份50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服务费双方各负担50%。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服务费。普通居民住宅办理抵押的,按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土地使用证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新计价房【2003】1835号)规定执行。非住宅、自建私房、别墅办理抵押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免费服务范围
(一)土地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不得收费:收集、发布土地供求信息,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公示出让宗地的级别和位置、规划用途;为交易者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按规定程序为服务对象办理相关手续。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不收交易服务费。土地交易中心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标、拍卖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由土地交易中心承担,不再向交易双方另行收费。
三、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应主要用于交易场地的建设和管理;计算机网络、设备和其他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费用、办公用品及人员工资;信息资料和公告费用、税金等开支。
四、乌鲁木齐市土地交易中心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收费项目和标准,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乌鲁木齐市土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新计价房【2005】264号)同时废止。 附件:土地交易收费费率表 土地交易收费费率表
交易类型 | 计费基数 | 金 额(万元) | 费 率 | 交费主体 |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土地使用权转让(非住宅、自建私房、别墅) | 交易额 | 100以下 (含100) | 2% |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受让方承担 土地使用权转让,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
100—500 (含500) | 1.5% | |||
500-1000 (含1000) | 0.8% | |||
1000-5000 (含5000) | 0.6% | |||
5000以上 | 0.4% | |||
土地使用权抵押(非住宅、自建私房、别墅) | 抵押额 | 100以下 (含100) | 0.8‰ | 抵押人 |
100-500 (含500) | 0.6‰ | |||
500-1000 (含1000) | 0.4‰ | |||
1000-2000 (含2000) | 0.2‰ | |||
2000-5000 (含5000) | 0.1‰ | |||
5000以上 | 0.05‰ |
本文来源: 市政府
16.09.2014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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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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