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乌鲁木齐市公园游园安全管理办法

05.11.2014  16:23
          公园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9类重点安防安检场所之一,为确保广大游客安全游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乌鲁木齐市公园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请广大游客自觉遵守。

  第一条 游客应按照公园的开放时间进园游玩,非开放时间不得擅自进园。

  第二条 禁止翻越围墙、破坏栏杆进入公园,禁止携带管制刀具、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园,禁止携犬以及其他公园管理部门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公园,主动配合公园管理部门做好入园安检工作。

  第三条 禁止擅自骑(驾)车辆进入公园,经允许进入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千米/时,按公园管理要求应使其行驶和停放不影响游览和安全。

  第四条禁止在公园内开展大规模人员聚集活动;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严禁黄、赌、毒;严禁非法集会、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游客要注意观察周边环境、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公园保卫部门或工作人员。

  第六条 游客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做好游园安全工作,拒不配合管理的由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