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二孩产假暂按旧标准执行
30.06.2016 14:09
本文来源: 市政府
近日,针对市民提出二孩产假延长的问题,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中有了明确回复。
回复内容为:根据2002年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自治区落实2015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配套《条例》目前正在修订中,对二孩产假有明确规定,有望近期公布。《条例》修改公布之前,未明确规定的仍按现行《条例》执行。
本文来源: 市政府
30.06.2016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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