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15.09.2014 13:28
本文来源: 市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下列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责令其主动到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并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强制措施。
本院联合金融、公安、工商、房地产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等执行联动单位,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在信贷、车辆登记审验、出入边境、注册登记、房地产登记、建设资质审验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同时,被执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不得旅游、度假;
七、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不得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高消费行为。
如违反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将依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强制措施。
本文来源: 市政府
15.09.2014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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