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游客在景区游玩摔瘫 多方推责

05.09.2014  19:22

    外出游玩本是件高兴的事,但游客侯俊在景区设备和设施不安全的情况下摔伤致残。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找出了事件的责任主体,并判决其赔偿侯俊医药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106万余元。

    天山网讯(记者李翀 通讯员王刚报道)

    景区游玩致重伤

    2012年8月1日,侯俊(化名)来到乌鲁木齐县甘沟乡西白杨沟景区内游玩,在经过景区内一处瀑布前,被眼前美景吸引,让好友帮其拍照,于是侯俊选定在木桥的一处扶手前准备拍照,刚一站定,侯俊就一个趔趄向后倒去,坠入桥下。

    随行朋友立刻拨打120,将其送往永丰乡卫生所进行急救,因病情严重,后辗转送往解放军第四七四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等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先后被查出脊髓胸腰段完全损伤、脊髓损伤、双下肢截瘫等,完全失去自主行动能力。

    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侯俊伤残等级为一级,需依赖完全护理。

    回顾事件的发生,侯俊将“祸首”指向木质护栏扶手,正是因为相关部门监管不力致使护栏年久失修,才导致其发生如此惨剧。于是,侯俊将乌鲁木齐市南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下称南山管委会)、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县甘沟乡人民政府、新疆阿孜亚哈萨克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阿孜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各单位均不愿担责

    法庭上,除乌鲁木齐县甘沟乡人民政府未到庭参加答辩外,其余到庭三方都列出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南山管委会认为,侯俊遭受损害的景区从行政区划上属于甘沟乡西白杨沟村,经营实体是阿孜亚公司,其自身没有对该景区法定的管理义务;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认为,其作为行政机构,不适宜作为民事侵权案件的主体,也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而阿孜亚公司认为,虽然其对该景区行使承包经营权,但没有所有权。侯俊坠落处的木桥护栏在事发前因山上的落石砸到了木桥护栏,致使护栏出现裂痕,而且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护栏上绑了彩旗作为警示标志,就是为了提醒游客注意安全,是侯俊自身的过错导致惨剧的发生。

    经营管理方赔偿106万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侯俊购买了西白杨沟景区的门票,即与景区的经营者之间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于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为游客提供安全的旅游设备和设施,消除任何潜在危险,而景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景区的监管权到底由谁负责?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决定将西白杨沟景区交给乌鲁木齐县甘沟乡人民政府接管,并签订协议,成立西白杨沟景区管理站,全权负责西白杨沟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完善景区的软、硬件设施。

    2011年12月,乌鲁木齐县甘沟乡西白杨沟景区管理站又将西白杨沟景区经营管理权交于阿孜亚公司,双方签订《接管西白杨沟景区协议》,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次年12月,又续签协议至2018年12月,约定由阿孜亚公司承担西白杨沟景区的固定资产的正常维护工作,保护原有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设施不受损坏。

    由此,责任主体明确,阿孜亚公司实际对该景区实施了经营管理,所以应当对景区内的安全事故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甘沟乡人民政府按照委托经营协议收取阿孜亚公司相关费用,作为委托人同样对景区负有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阿孜亚公司赔偿侯俊医药费、救护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6万余元,乌鲁木齐县甘沟乡人民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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