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03.11.2015  12:17

  记者杨英春从乌鲁木齐市民政局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据了解,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在2014年执行标准之上提高了11.5%;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金在2014年执行标准之上每人每月提高了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在2014年执行标准之上每人每月提高了50元;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在2014年执行标准之上每人每月提高了100元;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金在2014年执行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了100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金在2014年执行标准之上,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在2014年执行标准之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