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发出今年首份司法建议书
建议人社局改进沿用了20年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文本
本报讯(记者饶俊华通讯员王朋坤)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了今年首份司法建议书,建议人社局按《劳动合同法》制作“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减少由此引发的争议。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介绍,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一直居高不下,案件类型也愈发复杂,其中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情形,以致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引发的纠纷已属“顽疾”。去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643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案件的争议焦点。
市民郭先生2009年12月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间双方几次续签,将合同延长至2012年11月。2012年7月,郭先生请了半个月假,假期结束又要求续假一个月,单位考虑到其长期请假已经影响到工作,便与郭先生终止了劳动合同。同年9月,该单位向郭先生出具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上面载明原因为“辞职”。
郭先生向单位索要赔偿金遭拒后,将单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当支付赔偿金。郭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庭审中,郭先生称,单位当时出具的证明书自己虽然签字了,但并不能证明自己就同意单位填写的“辞职”原因。二审法院认为,单位出具的证明书是单方法定义务,郭先生本人签字只能证明其领取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双方是协商一致的,因此其单位以“辞职”解除合同违法,判处单位支付郭先生赔偿金9000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杜琼说,现有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是固定的制式文本,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会注明原因,诸如违纪、旷工等,劳动者不希望这份证明影响其二次就业,这也成为劳动者诉讼时的争议焦点。
“我们在审判中发现,这种沿用了20余年的制式文本,在载明原因部分,已与现有法律规定相悖。”杜琼说,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意味着,在“证明书”中无需明确记载终止合同的原因。
杜琼介绍,正是发现劳动部门制定的固定文本中存在不当之处,才有了这次专门针对行政机关发出的司法建议书,这也是该庭2011年组建以来,第一次向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