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通知

05.05.2016  17: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新人社发〔2016〕40号

 

关于取消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兵团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按照下放权限、简化手续、优化服务的原则,从2016年起,取消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中专毕业生”)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和中专毕业生改派审核手续。为保障中专毕业生权益,使中专毕业生顺利进入人才市场,实现自主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就业报到证

自治区及兵团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各地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均停止使用《就业报到证》,自治区和地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办理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中专毕业生凭毕业证办理求职、就业和失业登记手续。《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中专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必要材料。2016年前的中专毕业生仍按原规定的手续办理。

二、关于中专毕业生的档案管理

中专毕业生的档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要求,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并按规定办理接收和转递,《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中专毕业生档案管理的必备材料。

三、关于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

中专毕业生毕业后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68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中专毕业生办理户口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

四、关于中专毕业生就业手续的办理

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中专毕业生进行学历审核的材料。中专毕业生进入国家机关的,凭录用机关的通知办理入职相关手续;进入事业单位的,凭批准其聘用的机关的通知办理上岗相关手续;进入企业(含各种所有制)及其他单位的,按照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的原则,凭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毕业证书办理相关手续。对到区外就业,需要出具有关证明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为其出具取消《就业报到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关于中专毕业生的待遇

取消《就业报到证》后,中专毕业生原享受的待遇政策不变。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工龄认定的依据或必要条件。

六、关于做好工作衔接的要求

(一)加强就业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用改革的精神,及时研究解决和反馈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执行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时,各地、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要按原规定于每年7月10日前统一报送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数据。

(二)做好就业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尽快调整中专毕业生档案、户口和就业等相关手续办理,简化程序,做好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要转变观念,强化就业服务,为用人单位和中专毕业生牵线搭桥,畅通毕业生就业渠道,积极促进中专毕业生就业。

(三)加大工作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用人单位、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毕业生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就业报到证》取消后中专毕业生的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公安厅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