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环境监察支队融会贯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1.03.2016  13:47
         自2016年1月1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起,石河子市环境监察支队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环境监察人员将《大气污染防治法》积极运用到环境监察工作中去。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理各种环境投诉案件严格审批餐饮业环保许可意见,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器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器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逾期如不改正的将处于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