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疆继续缓征17个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07.04.2017  20:04

          本报乌鲁木齐4月6日讯记者阿力扎·再那尔汗5日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全疆继续对包括天山天池、博斯腾湖、喀纳斯湖、南山、火焰山等在内的17个风景名胜区,实施缓征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优惠政策。

为使全疆旅游企业得到良性发展,自治区财政厅在2015年和2016年先后出台了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实施的收费优惠政策,从2015年5月1日至今,对在17个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缓征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据悉,这一优惠政策的实施,每年至少为旅游企业减负2500万元。

按照我区此前的相关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索道、缆车、宾馆、游乐项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按照经营类别及核心或非核心景区的区别,按照3%—10%的费率缴纳。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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