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布55个资源税征税税目及税率
7月14日,新疆公布第三次资源税改革55个资源税征税税目及适用税率,加上此前已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资源税品目,新疆从价计征的资源品目达到58个。
昨日,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确定自治区资源税改革适用税率和换算比选矿比的通知》,确定征收55个资源品目及适用税率。其中15个资源税税目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40个资源税税目适用税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确定;还确定了13个资源税换算比和选矿比。
7月起,全国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绝大多数矿产品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实现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
目前,全疆已征收资源税品目46个。此次改革中,新确定了地热、矿泉水、角闪岩、安山岩、陶瓷土、辉绿岩、石榴子石、毒重石、宝石、蛇纹岩、其他金属矿产品、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等12个资源品目。
除已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资源税目,此次改革涉及的55个资源税将按照新的适用税率、换算比和选矿比执行,起征时间为2016年8月1日。
此次从价计征资源税税率在1%-12%之间,最低为煤层(成)气,税率是1%,最高是石膏,税率为12%。
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召开的全国资源税改革工作交流推进暨申报业务培训视频会上,给出了公布税目税率时间表,要求各省7月15日前发布本省涉及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换算率、折算比以及资源税优惠政策等内容的通知或公告,并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问题答疑。
自治区地税局总经济师李建飞介绍,此次资源税改革,计税依据由销售量调整为销售额,同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在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的同时,强化了税收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
新疆矿产资源丰富,目前经国土资源部门探明的矿产资源品目共138种,占全国的80.7%。石油、天然气预测资源量分别占全国陆上资源量30%和34%;煤炭储量占全国40%以上,铁、铜、镍、铅、锌等有色金属的预测总量居全国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