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严禁在胡杨林林区新凿井取水
09.10.2014 12:56
本文来源: 环保厅
核心提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除生活用水外,严禁在胡杨林林区新凿井取水;已在胡杨林林区凿井取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团师应当制定逐年退出计划,由塔管局或者其他直属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除生活用水外,严禁在胡杨林林区新凿井取水;已在胡杨林林区凿井取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团师应当制定逐年退出计划,由塔管局或者其他直属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条例要求,地表水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已超过用水总量控制限额和规划灌溉面积的区域,各州(地)、兵团师应当制定退地减水方案及调整用水结构方案,责任到人,限期落实。对超过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取用水调度计划、定额用水的,要按照河道引水口水价10倍征收水费。同时要求,未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流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荒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非法开垦的荒地供水、供电。法制日报 记者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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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2014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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